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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資訊】同時符合5大要件,經過調查程序後,才能認定是職場霸凌
2026-05-19
【勞動資訊】同時符合5大要件,經過調查程序後,才能認定是職場霸凌
2026/05/19
關於近期網路上流傳許多職場「踩霸凌紅線」行為的說法,容易造成誤解,例如,只要同事們一起訂雞排沒揪就是職場霸凌?只要主管不給員工請假就是職場霸凌?在工作群組中散布同事負面言論也是踩到霸凌的紅線?或是其他令人不舒服的對待方式。 勞動部強調,職安法新制預定於7月1日上路,依據新法規定,職場霸凌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五大要件,並且經過調查程序後,才能認定: 1.發生於勞動場所且為執行職務之過程: 行為發生在勞動場所,涵蓋含工作場所及受雇主指示出差或外勤的場所,並且是執行職務的過程中發生,因此與執行職務無關的言行,例如非因工作衍生的言行衝突,難以認定職場霸凌。 2.事業單位內部的員工,利用職務或權勢: 霸凌者與被霸凌者為同一事業單位的內部員工,其中一方利用職權或職務之便,對另一方有不當言行,可能構成職場霸凌要件。非屬同一事業單位之勞工發生衝突,不適用職場霸凌防治專章的規定。 3.行為逾越業務必要且合理的範圍: 正當合理的業務指導或行政管理,難以認定職場霸凌。例如要求員工於合理時間內完成工作或達到績效。反之,設定過高的目標或短期間不可能達成的任務,可能構成職場霸凌。 4.具有反覆或持續性的不當言行: 不當言行具有重複、持續發生的特性,可能構成職場霸凌,但如果是輕微且偶發的職場摩擦,難以認定職場霸凌。 5.致使勞工身心健康遭受危害: 行為人的言行對當事人造成身心健康危害或不良影響。 勞動部提醒,單一要件不足以構成職場霸凌,五大要件同時符合、缺一不可。勞工如遭受職場霸凌,應先向雇主提出申訴,雇主若未依規定進行調查或調處,勞工可向工作地的勞動檢查機構申訴,勞動檢查機構會針對雇主是否落實職安法規定的處理程序實施勞動檢查,並督促雇主啟動調查或調處,以保障勞工權益。 資料來源:勞動部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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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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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資訊】同時符合5大要件,經過調查程序後,才能認定是職場霸凌
【勞動資訊】同時符合5大要件,經過調查程序後,才能認定是職場霸凌
2026/05/19
關於近期網路上流傳許多職場「踩霸凌紅線」行為的說法,容易造成誤解,例如,只要同事們一起訂雞排沒揪就是職場霸凌?只要主管不給員工請假就是職場霸凌?在工作群組中散布同事負面言論也是踩到霸凌的紅線?或是其他令人不舒服的對待方式。 勞動部強調,職安法新制預定於7月1日上路,依據新法規定,職場霸凌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五大要件,並且經過調查程序後,才能認定: 1.發生於勞動場所且為執行職務之過程: 行為發生在勞動場所,涵蓋含工作場所及受雇主指示出差或外勤的場所,並且是執行職務的過程中發生,因此與執行職務無關的言行,例如非因工作衍生的言行衝突,難以認定職場霸凌。 2.事業單位內部的員工,利用職務或權勢: 霸凌者與被霸凌者為同一事業單位的內部員工,其中一方利用職權或職務之便,對另一方有不當言行,可能構成職場霸凌要件。非屬同一事業單位之勞工發生衝突,不適用職場霸凌防治專章的規定。 3.行為逾越業務必要且合理的範圍: 正當合理的業務指導或行政管理,難以認定職場霸凌。例如要求員工於合理時間內完成工作或達到績效。反之,設定過高的目標或短期間不可能達成的任務,可能構成職場霸凌。 4.具有反覆或持續性的不當言行: 不當言行具有重複、持續發生的特性,可能構成職場霸凌,但如果是輕微且偶發的職場摩擦,難以認定職場霸凌。 5.致使勞工身心健康遭受危害: 行為人的言行對當事人造成身心健康危害或不良影響。 勞動部提醒,單一要件不足以構成職場霸凌,五大要件同時符合、缺一不可。勞工如遭受職場霸凌,應先向雇主提出申訴,雇主若未依規定進行調查或調處,勞工可向工作地的勞動檢查機構申訴,勞動檢查機構會針對雇主是否落實職安法規定的處理程序實施勞動檢查,並督促雇主啟動調查或調處,以保障勞工權益。 資料來源:勞動部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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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資訊】落實外部公正調查,勞動部啟動職場霸凌調查培訓及建置人才庫
2026-05-19
【勞動資訊】落實外部公正調查,勞動部啟動職場霸凌調查培訓及建置人才庫
2026/05/19
因應職安法職場霸凌防治新規範,勞動部特別訂定「職場霸凌調查專業人士培訓及專業人才庫建置要點」,建立人才查詢平台,協助雇主與地方政府在處理職場霸凌申訴案件時,能迅速遴選適當專家介入協助,建立公正、客觀及公平的職場霸凌申訴調查處置機制,並將自今(115)年6月起於全國辦理20場次培訓,至少目標培訓1,000名跨領域專家。 勞動部表示,本課程培訓對象包含勞動部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之人員、執業律師、心理師、勞資爭議調解委員、大專校院相關學科教師,以及第一線的勞工行政人員、勞動檢查員與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等。 培訓課程參考114年試辦經驗,由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於今年6月至11月辦理;已名列於性騷擾調查人才庫者,需補充完成6小時精進課程;其餘專業人士則須完成12小時含「職場霸凌防治法規」、「訪談策略與調查技巧」、「調查報告撰寫」及「案例分析」等完整訓練內容,結合跨領域專家,透過模擬調查、訪談演練、證據蒐集、報告撰寫及案例研討,強化處理職場霸凌案件實務能力,為國內職場注入更多專業守護能量。 勞動部也呼籲,預防職場霸凌不應僅停留在事後調查與處理,更重要的是從組織文化與管理著手。建議事業單位建立明確的申訴管道、合理管理制度及友善溝通管道,並透過教育訓練及管理能力的提升,營造相互尊重、健康友善的工作環境。 資料來源:勞動部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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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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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資訊】落實外部公正調查,勞動部啟動職場霸凌調查培訓及建置人才庫
【勞動資訊】落實外部公正調查,勞動部啟動職場霸凌調查培訓及建置人才庫
2026/05/19
因應職安法職場霸凌防治新規範,勞動部特別訂定「職場霸凌調查專業人士培訓及專業人才庫建置要點」,建立人才查詢平台,協助雇主與地方政府在處理職場霸凌申訴案件時,能迅速遴選適當專家介入協助,建立公正、客觀及公平的職場霸凌申訴調查處置機制,並將自今(115)年6月起於全國辦理20場次培訓,至少目標培訓1,000名跨領域專家。 勞動部表示,本課程培訓對象包含勞動部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之人員、執業律師、心理師、勞資爭議調解委員、大專校院相關學科教師,以及第一線的勞工行政人員、勞動檢查員與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等。 培訓課程參考114年試辦經驗,由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於今年6月至11月辦理;已名列於性騷擾調查人才庫者,需補充完成6小時精進課程;其餘專業人士則須完成12小時含「職場霸凌防治法規」、「訪談策略與調查技巧」、「調查報告撰寫」及「案例分析」等完整訓練內容,結合跨領域專家,透過模擬調查、訪談演練、證據蒐集、報告撰寫及案例研討,強化處理職場霸凌案件實務能力,為國內職場注入更多專業守護能量。 勞動部也呼籲,預防職場霸凌不應僅停留在事後調查與處理,更重要的是從組織文化與管理著手。建議事業單位建立明確的申訴管道、合理管理制度及友善溝通管道,並透過教育訓練及管理能力的提升,營造相互尊重、健康友善的工作環境。 資料來源:勞動部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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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訓資訊】TTQS 評核免煩惱!專家帶路助企業晉升牌等!
202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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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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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資訊】職場性騷,6類負責人同負最高責任
2026-04-17
【勞動資訊】職場性騷,6類負責人同負最高責任
2026/04/17
落實職場性騷擾防治,勞動部明確6類實際負責人對員工性騷擾,須負起《性別平等工作法》最高負責人相同責任,新增公布最高負責人職場性騷擾申訴統計 勞動部於今(8)日修正發布《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補充解釋《性別平等工作法》所定「最高負責人」,修正後明列之六類與最高負責人職務相當之人如對受僱者有性騷擾行為,需負與對外代表人相同責任,被害人無須待公司內部調查程序,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如經認定有性騷擾行為,可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1.現任或曾任董事(理事)或監察人(監事)者。 2.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份者。 3.經工會、股東、協力廠商或性騷擾事件申訴人,指認為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並有具體事證者。 4.代表人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血親之配偶、配偶之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者。 5.代表人經改選尚未辦理登記者。 6.位居特殊重要職位者。 勞動部補充,每年會針對職場性騷擾申訴案件概況進行公布,114年度地方主管機關受理件數共計621件,其中本次公布項目新增「被申訴人屬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之統計項目,計109件,占17.6%,申訴人以女性占83.9%居多,申訴人之年齡別以25-44歲居多,占53.4%。 勞動部呼籲,事業單位負責人應肩負起防治職場性騷擾責任與法規義務,建立安全的職場環境。如需相關資訊,可於勞動部【性騷擾之防治】專區(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268/28272/lpsimplelist)下載。 資料來源:勞動部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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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資訊】職場性騷,6類負責人同負最高責任
【勞動資訊】職場性騷,6類負責人同負最高責任
2026/04/17
落實職場性騷擾防治,勞動部明確6類實際負責人對員工性騷擾,須負起《性別平等工作法》最高負責人相同責任,新增公布最高負責人職場性騷擾申訴統計 勞動部於今(8)日修正發布《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補充解釋《性別平等工作法》所定「最高負責人」,修正後明列之六類與最高負責人職務相當之人如對受僱者有性騷擾行為,需負與對外代表人相同責任,被害人無須待公司內部調查程序,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如經認定有性騷擾行為,可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1.現任或曾任董事(理事)或監察人(監事)者。 2.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份者。 3.經工會、股東、協力廠商或性騷擾事件申訴人,指認為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並有具體事證者。 4.代表人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血親之配偶、配偶之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者。 5.代表人經改選尚未辦理登記者。 6.位居特殊重要職位者。 勞動部補充,每年會針對職場性騷擾申訴案件概況進行公布,114年度地方主管機關受理件數共計621件,其中本次公布項目新增「被申訴人屬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之統計項目,計109件,占17.6%,申訴人以女性占83.9%居多,申訴人之年齡別以25-44歲居多,占53.4%。 勞動部呼籲,事業單位負責人應肩負起防治職場性騷擾責任與法規義務,建立安全的職場環境。如需相關資訊,可於勞動部【性騷擾之防治】專區(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268/28272/lpsimplelist)下載。 資料來源:勞動部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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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資訊】協助勞工爭取超過105億!勞動部持續精進法律扶助工作
2026-04-13
【勞動資訊】協助勞工爭取超過105億!勞動部持續精進法律扶助工作
2026/04/13
避免勞工怯於訴訟而喪失應有法定權益,勞動部自98年起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合作推動「勞工法律扶助專案」,且為貼近勞工朋友真實需求,每年都會依持續檢討、精進,整體受扶助勞工人數呈現穩定增長;從專案推動迄至去(114)年底止,已提供逾4萬1千6百餘位勞工訴訟扶助,近7成訴訟結果對勞工有利,已協助勞工爭取近新臺幣105億4千萬餘元之可得金額,成為勞工朋友訴訟過程中最有力的靠山。 勞動部說明,為避免弱勢勞工在法律訴訟爭端中處於不利處境,勞動部持續滾動檢討勞工面對訴訟上仍需協助之處,已於114年擴大扶助範圍,將「經勞動主管機關調解成立後,雇主未履行調解內容而聲請保全或強制執行」,以及「勞工作為反訴被告之爭議」納入扶助範圍;同時,考量中高齡、高齡與身心障礙勞工於勞資爭議發生後較不易穩定就業,一併延長訴訟期間生活費用扶助期間,由原定最長6個月調整為9個月。 勞動部重申,相關法律扶助措施旨在提供弱勢勞工法律支持,雖不以興訟為目的,但絕不容許任何違反勞動法令、損害勞工權益之情事發生,勞動部將持續作為勞工爭取勞動權益之堅實後盾。 資料來源:勞動部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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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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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資訊】協助勞工爭取超過105億!勞動部持續精進法律扶助工作
【勞動資訊】協助勞工爭取超過105億!勞動部持續精進法律扶助工作
2026/04/13
避免勞工怯於訴訟而喪失應有法定權益,勞動部自98年起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合作推動「勞工法律扶助專案」,且為貼近勞工朋友真實需求,每年都會依持續檢討、精進,整體受扶助勞工人數呈現穩定增長;從專案推動迄至去(114)年底止,已提供逾4萬1千6百餘位勞工訴訟扶助,近7成訴訟結果對勞工有利,已協助勞工爭取近新臺幣105億4千萬餘元之可得金額,成為勞工朋友訴訟過程中最有力的靠山。 勞動部說明,為避免弱勢勞工在法律訴訟爭端中處於不利處境,勞動部持續滾動檢討勞工面對訴訟上仍需協助之處,已於114年擴大扶助範圍,將「經勞動主管機關調解成立後,雇主未履行調解內容而聲請保全或強制執行」,以及「勞工作為反訴被告之爭議」納入扶助範圍;同時,考量中高齡、高齡與身心障礙勞工於勞資爭議發生後較不易穩定就業,一併延長訴訟期間生活費用扶助期間,由原定最長6個月調整為9個月。 勞動部重申,相關法律扶助措施旨在提供弱勢勞工法律支持,雖不以興訟為目的,但絕不容許任何違反勞動法令、損害勞工權益之情事發生,勞動部將持續作為勞工爭取勞動權益之堅實後盾。 資料來源:勞動部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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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資訊】228連假三日,雇主應依法給假,出勤應給加班費
2026-03-02
【勞動資訊】228連假三日,雇主應依法給假,出勤應給加班費
2026/03/02
提醒雇主!228連假三日,雇主應依法給假,出勤應給加班費 勞動部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今(115)年2月28日(星期六)和平紀念日為國定假日,若該日為勞雇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雇主應給予勞工休假,當日工資照給。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在和平紀念日當天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至於和平紀念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雇主應於其他工作日給予勞工補假一天,補假當天性質即為國定假日,勞工休假工資照給,如補假當日有出勤,工資亦應加倍發給。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今年「和平紀念日」在星期六,勞雇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因和平紀念日適逢休息日,應予補假,可於2月27日(星期五)補假一日以形成3天連假。假設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其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2月27日(星期五): 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二、2月28日(星期六): 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試算:150元×2小時×4/3+150元×6小時×5/3=1,900元 三、3月1日(星期日): 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勞動部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亦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之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之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 勞動部表示,勞資雙方亦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惟該協商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之同意。至於勞資雙方雖得協商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仍應確明前開所調移國定假日之休假日期,即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後,因調移後之國定假日當日,成為正常工作日,該等被調移實施休假之原工作日即應使勞工得以休假,且雇主不得減損勞工應有之國定休假日數,始屬適法。 資料來源: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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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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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資訊】228連假三日,雇主應依法給假,出勤應給加班費
【勞動資訊】228連假三日,雇主應依法給假,出勤應給加班費
2026/03/02
提醒雇主!228連假三日,雇主應依法給假,出勤應給加班費 勞動部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今(115)年2月28日(星期六)和平紀念日為國定假日,若該日為勞雇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雇主應給予勞工休假,當日工資照給。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在和平紀念日當天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至於和平紀念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雇主應於其他工作日給予勞工補假一天,補假當天性質即為國定假日,勞工休假工資照給,如補假當日有出勤,工資亦應加倍發給。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今年「和平紀念日」在星期六,勞雇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因和平紀念日適逢休息日,應予補假,可於2月27日(星期五)補假一日以形成3天連假。假設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其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2月27日(星期五): 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二、2月28日(星期六): 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試算:150元×2小時×4/3+150元×6小時×5/3=1,900元 三、3月1日(星期日): 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勞動部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亦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之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之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 勞動部表示,勞資雙方亦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惟該協商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之同意。至於勞資雙方雖得協商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仍應確明前開所調移國定假日之休假日期,即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後,因調移後之國定假日當日,成為正常工作日,該等被調移實施休假之原工作日即應使勞工得以休假,且雇主不得減損勞工應有之國定休假日數,始屬適法。 資料來源: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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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日期:2026/07/08 09:00~16:00

報名日期:2026/01/02 - 2026/07/07

活動地點:台中市西屯區中工二路188號10樓

參加名額:1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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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日期:2026/06/24 09:00~16:00

報名日期:2026/01/02 - 2026/06/23

活動地點:台中市西屯區中工二路188號10樓

參加名額:1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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