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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資訊】職場性騷,6類負責人同負最高責任
2026-04-17
【勞動資訊】職場性騷,6類負責人同負最高責任
2026/04/17
落實職場性騷擾防治,勞動部明確6類實際負責人對員工性騷擾,須負起《性別平等工作法》最高負責人相同責任,新增公布最高負責人職場性騷擾申訴統計 勞動部於今(8)日修正發布《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補充解釋《性別平等工作法》所定「最高負責人」,修正後明列之六類與最高負責人職務相當之人如對受僱者有性騷擾行為,需負與對外代表人相同責任,被害人無須待公司內部調查程序,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如經認定有性騷擾行為,可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1.現任或曾任董事(理事)或監察人(監事)者。 2.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份者。 3.經工會、股東、協力廠商或性騷擾事件申訴人,指認為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並有具體事證者。 4.代表人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血親之配偶、配偶之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者。 5.代表人經改選尚未辦理登記者。 6.位居特殊重要職位者。 勞動部補充,每年會針對職場性騷擾申訴案件概況進行公布,114年度地方主管機關受理件數共計621件,其中本次公布項目新增「被申訴人屬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之統計項目,計109件,占17.6%,申訴人以女性占83.9%居多,申訴人之年齡別以25-44歲居多,占53.4%。 勞動部呼籲,事業單位負責人應肩負起防治職場性騷擾責任與法規義務,建立安全的職場環境。如需相關資訊,可於勞動部【性騷擾之防治】專區(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268/28272/lpsimplelist)下載。 資料來源:勞動部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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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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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資訊】職場性騷,6類負責人同負最高責任
【勞動資訊】職場性騷,6類負責人同負最高責任
2026/04/17
落實職場性騷擾防治,勞動部明確6類實際負責人對員工性騷擾,須負起《性別平等工作法》最高負責人相同責任,新增公布最高負責人職場性騷擾申訴統計 勞動部於今(8)日修正發布《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補充解釋《性別平等工作法》所定「最高負責人」,修正後明列之六類與最高負責人職務相當之人如對受僱者有性騷擾行為,需負與對外代表人相同責任,被害人無須待公司內部調查程序,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如經認定有性騷擾行為,可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1.現任或曾任董事(理事)或監察人(監事)者。 2.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份者。 3.經工會、股東、協力廠商或性騷擾事件申訴人,指認為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並有具體事證者。 4.代表人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血親之配偶、配偶之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者。 5.代表人經改選尚未辦理登記者。 6.位居特殊重要職位者。 勞動部補充,每年會針對職場性騷擾申訴案件概況進行公布,114年度地方主管機關受理件數共計621件,其中本次公布項目新增「被申訴人屬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之統計項目,計109件,占17.6%,申訴人以女性占83.9%居多,申訴人之年齡別以25-44歲居多,占53.4%。 勞動部呼籲,事業單位負責人應肩負起防治職場性騷擾責任與法規義務,建立安全的職場環境。如需相關資訊,可於勞動部【性騷擾之防治】專區(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268/28272/lpsimplelist)下載。 資料來源:勞動部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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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資訊】協助勞工爭取超過105億!勞動部持續精進法律扶助工作
2026-04-13
【勞動資訊】協助勞工爭取超過105億!勞動部持續精進法律扶助工作
2026/04/13
避免勞工怯於訴訟而喪失應有法定權益,勞動部自98年起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合作推動「勞工法律扶助專案」,且為貼近勞工朋友真實需求,每年都會依持續檢討、精進,整體受扶助勞工人數呈現穩定增長;從專案推動迄至去(114)年底止,已提供逾4萬1千6百餘位勞工訴訟扶助,近7成訴訟結果對勞工有利,已協助勞工爭取近新臺幣105億4千萬餘元之可得金額,成為勞工朋友訴訟過程中最有力的靠山。 勞動部說明,為避免弱勢勞工在法律訴訟爭端中處於不利處境,勞動部持續滾動檢討勞工面對訴訟上仍需協助之處,已於114年擴大扶助範圍,將「經勞動主管機關調解成立後,雇主未履行調解內容而聲請保全或強制執行」,以及「勞工作為反訴被告之爭議」納入扶助範圍;同時,考量中高齡、高齡與身心障礙勞工於勞資爭議發生後較不易穩定就業,一併延長訴訟期間生活費用扶助期間,由原定最長6個月調整為9個月。 勞動部重申,相關法律扶助措施旨在提供弱勢勞工法律支持,雖不以興訟為目的,但絕不容許任何違反勞動法令、損害勞工權益之情事發生,勞動部將持續作為勞工爭取勞動權益之堅實後盾。 資料來源:勞動部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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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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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資訊】協助勞工爭取超過105億!勞動部持續精進法律扶助工作
【勞動資訊】協助勞工爭取超過105億!勞動部持續精進法律扶助工作
2026/04/13
避免勞工怯於訴訟而喪失應有法定權益,勞動部自98年起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合作推動「勞工法律扶助專案」,且為貼近勞工朋友真實需求,每年都會依持續檢討、精進,整體受扶助勞工人數呈現穩定增長;從專案推動迄至去(114)年底止,已提供逾4萬1千6百餘位勞工訴訟扶助,近7成訴訟結果對勞工有利,已協助勞工爭取近新臺幣105億4千萬餘元之可得金額,成為勞工朋友訴訟過程中最有力的靠山。 勞動部說明,為避免弱勢勞工在法律訴訟爭端中處於不利處境,勞動部持續滾動檢討勞工面對訴訟上仍需協助之處,已於114年擴大扶助範圍,將「經勞動主管機關調解成立後,雇主未履行調解內容而聲請保全或強制執行」,以及「勞工作為反訴被告之爭議」納入扶助範圍;同時,考量中高齡、高齡與身心障礙勞工於勞資爭議發生後較不易穩定就業,一併延長訴訟期間生活費用扶助期間,由原定最長6個月調整為9個月。 勞動部重申,相關法律扶助措施旨在提供弱勢勞工法律支持,雖不以興訟為目的,但絕不容許任何違反勞動法令、損害勞工權益之情事發生,勞動部將持續作為勞工爭取勞動權益之堅實後盾。 資料來源:勞動部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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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資訊】228連假三日,雇主應依法給假,出勤應給加班費
2026-03-02
【勞動資訊】228連假三日,雇主應依法給假,出勤應給加班費
2026/03/02
提醒雇主!228連假三日,雇主應依法給假,出勤應給加班費 勞動部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今(115)年2月28日(星期六)和平紀念日為國定假日,若該日為勞雇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雇主應給予勞工休假,當日工資照給。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在和平紀念日當天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至於和平紀念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雇主應於其他工作日給予勞工補假一天,補假當天性質即為國定假日,勞工休假工資照給,如補假當日有出勤,工資亦應加倍發給。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今年「和平紀念日」在星期六,勞雇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因和平紀念日適逢休息日,應予補假,可於2月27日(星期五)補假一日以形成3天連假。假設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其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2月27日(星期五): 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二、2月28日(星期六): 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試算:150元×2小時×4/3+150元×6小時×5/3=1,900元 三、3月1日(星期日): 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勞動部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亦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之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之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 勞動部表示,勞資雙方亦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惟該協商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之同意。至於勞資雙方雖得協商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仍應確明前開所調移國定假日之休假日期,即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後,因調移後之國定假日當日,成為正常工作日,該等被調移實施休假之原工作日即應使勞工得以休假,且雇主不得減損勞工應有之國定休假日數,始屬適法。 資料來源: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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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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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資訊】228連假三日,雇主應依法給假,出勤應給加班費
【勞動資訊】228連假三日,雇主應依法給假,出勤應給加班費
2026/03/02
提醒雇主!228連假三日,雇主應依法給假,出勤應給加班費 勞動部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今(115)年2月28日(星期六)和平紀念日為國定假日,若該日為勞雇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雇主應給予勞工休假,當日工資照給。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在和平紀念日當天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至於和平紀念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雇主應於其他工作日給予勞工補假一天,補假當天性質即為國定假日,勞工休假工資照給,如補假當日有出勤,工資亦應加倍發給。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今年「和平紀念日」在星期六,勞雇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因和平紀念日適逢休息日,應予補假,可於2月27日(星期五)補假一日以形成3天連假。假設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其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2月27日(星期五): 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二、2月28日(星期六): 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試算:150元×2小時×4/3+150元×6小時×5/3=1,900元 三、3月1日(星期日): 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勞動部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亦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之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之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 勞動部表示,勞資雙方亦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惟該協商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之同意。至於勞資雙方雖得協商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仍應確明前開所調移國定假日之休假日期,即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後,因調移後之國定假日當日,成為正常工作日,該等被調移實施休假之原工作日即應使勞工得以休假,且雇主不得減損勞工應有之國定休假日數,始屬適法。 資料來源: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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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資訊】服務證明書是勞工法定權益,雇主不得拒絕發給,以免受罰
2026-03-02
【勞動資訊】服務證明書是勞工法定權益,雇主不得拒絕發給,以免受罰
2026/03/02
勞動部提醒,服務證明書是勞工法定權益,雇主不得拒絕發給,以免受罰 農曆年後是勞工轉職高峰期,勞動部提醒勞工朋友,依法於離職時可向雇主申請服務證明書,作為求職或就業的工作資歷證明,雇主不得拒絕。如果雇主違反規定,主管機關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勞動部呼籲雇主切勿違法,共同維護勞工權益。 勞動部說明,勞動基準法第19條明文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所以,不論勞工離職的原因是資遣、懲戒解僱、退休或自請離職等事項,雇主都應依照勞工的請求,盡速發給服務證明書。此外,如果勞工是在離職一段時間後,才向雇主請求發給服務證明,雇主依法亦不得拒絕。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服務證明書為求才的事業單位瞭解及評斷勞工工作資歷是否符合徵求條件的重要依據,勞動部已於83年4月18日(83)台勞資二字第25578號函釋說明,服務證明書應以記載有關勞工在事業單位內所擔任之「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及「工資」等事項為主,主要考量該等事項為證明勞工於事業單位中工作的客觀事實。雇主如欲於服務證明書中記載前開函釋所列四項應記載事項以外的內容,例如:考績評價、終止契約事由、獎懲紀錄等,則應尊重勞工意願,方得為之,不得逕自登載。 資料來源: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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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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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資訊】服務證明書是勞工法定權益,雇主不得拒絕發給,以免受罰
【勞動資訊】服務證明書是勞工法定權益,雇主不得拒絕發給,以免受罰
2026/03/02
勞動部提醒,服務證明書是勞工法定權益,雇主不得拒絕發給,以免受罰 農曆年後是勞工轉職高峰期,勞動部提醒勞工朋友,依法於離職時可向雇主申請服務證明書,作為求職或就業的工作資歷證明,雇主不得拒絕。如果雇主違反規定,主管機關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勞動部呼籲雇主切勿違法,共同維護勞工權益。 勞動部說明,勞動基準法第19條明文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所以,不論勞工離職的原因是資遣、懲戒解僱、退休或自請離職等事項,雇主都應依照勞工的請求,盡速發給服務證明書。此外,如果勞工是在離職一段時間後,才向雇主請求發給服務證明,雇主依法亦不得拒絕。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服務證明書為求才的事業單位瞭解及評斷勞工工作資歷是否符合徵求條件的重要依據,勞動部已於83年4月18日(83)台勞資二字第25578號函釋說明,服務證明書應以記載有關勞工在事業單位內所擔任之「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及「工資」等事項為主,主要考量該等事項為證明勞工於事業單位中工作的客觀事實。雇主如欲於服務證明書中記載前開函釋所列四項應記載事項以外的內容,例如:考績評價、終止契約事由、獎懲紀錄等,則應尊重勞工意願,方得為之,不得逕自登載。 資料來源: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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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與祝福】捷立公司農曆春節提前半日休假,敬祝馬年新年快樂!
2026-02-09
【休假與祝福】捷立公司農曆春節提前半日休假,敬祝馬年新年快樂!
2026/02/09
因應農曆春節交通壅塞,為讓遠地同仁適時返家,本公司將提前自2026/2/13(五)中午後開始休假,並於年後2026/2/23(一)上班日開始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在此祝福夥伴們 馬年大吉,財源廣進,新年快樂! 捷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總經理洪士立暨全體員工敬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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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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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與祝福】捷立公司農曆春節提前半日休假,敬祝馬年新年快樂!
【休假與祝福】捷立公司農曆春節提前半日休假,敬祝馬年新年快樂!
2026/02/09
因應農曆春節交通壅塞,為讓遠地同仁適時返家,本公司將提前自2026/2/13(五)中午後開始休假,並於年後2026/2/23(一)上班日開始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在此祝福夥伴們 馬年大吉,財源廣進,新年快樂! 捷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總經理洪士立暨全體員工敬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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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資訊】勞動部1月23日正式啟動職場春安計畫,強化高風險作業防災!
2026-02-06
【勞動資訊】勞動部1月23日正式啟動職場春安計畫,強化高風險作業防災!
2026/02/06
歲末趕工潮將至,勞動部啟動職場春安計畫,強化高風險作業防災 隨著年關將近,事業單位歲修、清理或趕工等臨時性及動態性作業增加,發生職業災害及因超時工作產生過勞風險,也相對升高。為強化歲末及年節期間之防災作為,勞動部於💡1月23日正式啟動為期40天之「115年春安期間加強職場防災實施計畫」💡,除實施📝勞動檢查外,並配合「強化職場減災行動計畫」,擴大民間參與,納入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等民間資源,同時促請消防、建管、經濟、交通及農業等部會主管機關加強宣導、輔導及督導,全面落實職場防災。 勞動部指出,歲末年終及春節期間,多數行業較平時忙碌,但對於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及勞工過勞預防的要求,雇主更不能疏忽,對高風險工作場所及發生重大職業災害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或業務異常忙碌,可能有勞工超時工作易發生過勞之事業單位或工作場所,列為計畫期間重點宣導、輔導及檢查對象,🚩除預計實施5,065家次檢查及30場次宣導外,並就勞工是否超時加班、加班費給付及休息休假等重點事項🚩,鎖定零售量販店、餐飲業及交通運輸業等加強實施勞動條件檢查,督促事業單位落實各項防災機制,並遵守過勞預防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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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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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資訊】勞動部1月23日正式啟動職場春安計畫,強化高風險作業防災!
【勞動資訊】勞動部1月23日正式啟動職場春安計畫,強化高風險作業防災!
2026/02/06
歲末趕工潮將至,勞動部啟動職場春安計畫,強化高風險作業防災 隨著年關將近,事業單位歲修、清理或趕工等臨時性及動態性作業增加,發生職業災害及因超時工作產生過勞風險,也相對升高。為強化歲末及年節期間之防災作為,勞動部於💡1月23日正式啟動為期40天之「115年春安期間加強職場防災實施計畫」💡,除實施📝勞動檢查外,並配合「強化職場減災行動計畫」,擴大民間參與,納入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等民間資源,同時促請消防、建管、經濟、交通及農業等部會主管機關加強宣導、輔導及督導,全面落實職場防災。 勞動部指出,歲末年終及春節期間,多數行業較平時忙碌,但對於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及勞工過勞預防的要求,雇主更不能疏忽,對高風險工作場所及發生重大職業災害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或業務異常忙碌,可能有勞工超時工作易發生過勞之事業單位或工作場所,列為計畫期間重點宣導、輔導及檢查對象,🚩除預計實施5,065家次檢查及30場次宣導外,並就勞工是否超時加班、加班費給付及休息休假等重點事項🚩,鎖定零售量販店、餐飲業及交通運輸業等加強實施勞動條件檢查,督促事業單位落實各項防災機制,並遵守過勞預防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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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訓練

活動日期:2026/07/08 09:00~16:00

報名日期:2026/01/02 - 2026/07/07

活動地點:台中市西屯區中工二路188號10樓

參加名額:15(名)

立即報名

活動日期:2026/06/24 09:00~16:00

報名日期:2026/01/02 - 2026/06/23

活動地點:台中市西屯區中工二路188號10樓

參加名額:1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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